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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发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辞职要经济补偿金吗?

2021-07-27 10:56作者:周晨

单位不发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辞职要经济补偿金吗?

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了解一下问题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一)《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二)《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中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法规来看,既然高温津贴纳入劳动者的工资总额,那么单位不发或者少发高温津贴,就应该属于克扣工资,劳动者就有权利主动辞职要补偿。

不过,实际真正能获得"高温关怀"的劳动者仍占少数,不发或者少发高温津贴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所以,各地相关规定、司法案例一直都存在着差异,下面就举几个例子:

地区政策规定:

广东省明文规定不予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年休假工资或高温津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江西省明文规定支持:江西省《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1号):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高温津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案例

支持:2015年通州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认为“单位拒发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此为由离职并获得经济补偿。”

不予支持:而在2019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则认为单位拖欠高温津贴不属于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本文观点:劳动者不应该获得补偿

高温津贴作为一种特殊的岗位津贴,只向部分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发放,工资作为劳动者工作的对价,具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作用,是基本的物质保障。

高温津贴虽然其属于工资构成的一部分,但这部分费用的金额并不高昂,用人单位未发高温津贴并未让劳动者的生活失去保障,因为不宜以此认定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以单位不发或者少发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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