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因外伤就诊先后接受五次手术,造成患者左下肢七级伤残
2016年6月6日18时左右,原告(患者)因在使用耕田机耕田时不慎被撞伤,犁刀割伤左小腿,然后呼叫x镇卫生院120救护车,7点左右被送达被告即x县人民医院骨一科住院治疗,被告医生初步诊断为:“左小腿皮肤裂伤、左胫骨平台骨折入院”,入院后,医生安排X光拍片,然后,张医生就用针刺脚趾头,发现条件反射正常,并说没有问题,仅是皮外伤而己。
然后就进换药室进行清洗伤口、清洗后送往12楼手术室,进行伤口缝合并支架固定(行左小腿皮肤裂伤清创缝合术),回病房开始输液。2018年6月7日早上8点多,张医生来查房说:脚僵硬没反应,变黑,尽快去做CT,做完CT后,医生说是血管断了,马上要去做静脉移植术,移植血管。
2018年6月7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被送进手术室行第二次手术,一直持续到下午约6时左右,手术完毕送回病房。2018年6月8日开始,被告医生查房后,给原告即患者换药、输液,原告脚趾还是僵硬肿胀,并有黄色液体流出,有腐臭味,一直持续到2018年6月12日,医生又说,原告肌肉坏死,需要行肌肉坏死清创术。
2018年6月12日,原告又行第三次手术,术后,被告医生仍然还是给原告换药、清洗。发现原告脚冰冷,伴疼痛。直到2018年6月18日,原告出现发高烧,脚冰凉且又肿又黑,医生还说是正常现象,是身体在吸收毒素,才会导致发烧,要求原告家属用冰袋敷。
并于2018年6月22日上午11点左右做第四次手术(左踝离断术、左小腿清创术)。术后原告出现脚麻木,左小腿发黑发臭。之后,原告左腿皮变焦、变黑,伤口外裂,还伴有黄色液体流出,并持续疼痛。到了2018年7月16日下午,被告医生又给原告行第五次手术即左小腿截肢手术。

二、患方观点
被告医生对原告术前检查、诊断不全面、术中探查不仔细、术后感染的风险预见不足,并对原告术后感染,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等过错,且其过错与原告术后感染,最终导致左小腿被截肢的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存有主要过错。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损害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三、医方观点
原告虽最终残疾截肢,但该结果的产生主要是因如下因素所致:1、患者驾驶耕田机失控撞击,受伤时冲击力大,高能量损伤所致;2、患者伤后肢体形成挤压,造成挤压伤,导致肢体的逐渐缺血坏死;3、患者受伤环境处于水田中,污染严重,伤后合并阴沟肠杆菌感染,加重了肢体的坏死;4、患者及家属入院时未能完整的表述受伤过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院医务人员的判断;5、医生职责就是救死扶伤,医生在抢救患者过程中是尽心尽力,但受限于医疗条件等,在选择治疗方案时有不同的考虑。
针对原告的情形,是否采取CTA检查,我方不尽然:首先这种检查对一些心脏、肾功能受损的患者不宜使用,另外采取这种检查会出现客观过敏反应,因此医生在采取该项检查时都比较慎重。而我院在诊疗原告过程中已经尽全力并与家属沟通采取最佳方案,请求法庭判决我方承担65%的责任。
针对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项目:医疗费请求法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核实;误工费中的误工时间由法院根据原告伤情予以核定,误工费标准应当按照2018年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81.6元/天计算;护理费由法院根据原告伤情予以核定,护理费标准应按照2018年居民服务行业标准计算102.5元/天;
交通费原告应当提供票据予以核定,没有票据按住院期间15元/天计算;营养费、住院伙食费按30元/天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不宜超过1.5万元,因为本案中原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他赔偿项目由法院予以酌定。
四、鉴定意见
被告在为原告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拟定过错参与度为60%-70%;原告左下肢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
五、庭审意见
综合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被告x县人民医院的赔偿责任为70%。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县人民医院应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86423元。
【声明】司法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