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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培训服务期的10个问题

2021-07-20 16:43作者:汪正楼

实务问答|培训服务期的10个问题

劳动争议经常发生,如果不了解基础的劳动法律知识,对于劳动者来说不能很好的维护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为此,笔者为大家编写了“劳动法律知识实务问答”,一问一答,简洁明了。

今天介绍培训服务期的问题

1、什么是服务期?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付费的专项培训后,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这是《劳动合同法》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防止劳动者通过专项培训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后随意离职而作出的特别规定。

2、什么是服务期协议?

服务期协议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服务期内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什么情况下可以订立服务期协议?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4、服务期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我国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服务期协议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一般服务期协议包含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律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的基本情况,包括期限、工作内容等;

(4)专项培训内容,包括期限、费用明细等;

(5)双方权利义务;

(6)服务期期限;

(7)违约责任;

(8)保密条款;

(9)其他条款。

5、服务期的年限怎样确定?

关于服务期的年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理解为服务期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也应当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

6、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不一致怎么办?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7、违反服务期协议如何处理?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8、服务期协议违约金如何确定?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9、什么情况下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无需要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即: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10、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服务期协议,劳动者仍需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声明:本问答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政策为基准;文章观点只作参考,切不可作为决策依据,具体问题还请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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