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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津大妈街头摆射击摊打气球被判刑说说坑大妈的枪支认定标准

2021-07-19 15:29作者:邓凯

从天津大妈街头摆射击摊打气球被判刑说说坑大妈的枪支认定标准

从昨晚起,朋友圈又掀起一阵刷屏,天津一51岁大妈街头摆射击摊(用“玩具枪”打气球),不想摆摊2个月后却被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抓捕,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2016年12月27日,天津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大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该新闻一出引起一阵轩然大波,广大吃瓜群众表示无法理解玩具枪怎么就被当做真枪继而判大妈犯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了?这其实涉及到一个枪支标准的认定问题,我国当下的枪支认定标准下,打塑料BB弹的“玩具枪”也很可能被认定为“真枪”。当下枪支认定的标准过低,已超出大多数群众对枪支的认知理解,也真因此频繁出现售卖、使用“玩具枪”而被“冤枉”的案件。

笔者曾因相关案件对枪支认定标准的问题有过一些了解,再此简单说一下相关认定标准的变革及现标准下杀伤力的危害,以供大家了解。

1.枪支认定标准变革

我国先后有过2个枪支认定标准,一个是2001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确立的“打松木板标准”,即: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2008年时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确立了一个“枪口动能比标准”,该通知确立仿真枪认定标准为“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虽然并未明确规定枪支的标准,但实践中有以此文件为依据,认定枪口动能比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即为刑法上所说的枪支。

但前两份文件是公安部不同部门出的,“打松木板标准”当时也未失效,所以出现了2个标准并行,实践中各地认定标准混乱的情况。2010年公安部发布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将枪支认定标准修改为“枪口动能比”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2.枪口动能比的杀伤力

枪口动能比是一组数字,一般人看了也不知道到底有多大危害,笔者根据过往查询过的资料,举例讲述一下相关标准。

首先,讲一下为何确立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口动能比标准,这是因为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时,近距离射击人的眼睛,就可能造成人眼轻伤的后果发生。如果是近距离射击人体皮肤,皮肤薄的可能有些皮下渗血甚至轻微流血,皮糙肉厚的则不会留下任何痕迹。与“打松木板标准”对比,子弹或弹片嵌入松木板的临界点大约是16焦耳/平方厘米,是现行认定标准的9倍。

其次,打朔料BB弹的玩具枪,枪口动能比很容易在2-5焦耳/平方厘米之间,不仅是那种打气球的长枪式“玩具枪”,还有手枪式“玩具枪”,如下图(图片来源网络),相信很多人小时候都玩过该种玩具枪。 图片

再次,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枪口动能比在10-15焦耳/平方厘米之间的,可能穿透人体皮肤。另台湾地区曾用活猪做过实验,枪口动能比在20焦耳/平方厘米左右时能打穿猪皮。

最后,与“真枪”对比。以我军最早装备的制式武器54式自动手枪为例,该枪的枪口动能比为480.69焦耳/平方厘米(不同时期生产批次的会有些不同),是当下枪支认定标准起点的26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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