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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示教器并销赃 三男子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2021-07-19 11:26作者:罗一坤

  中国法院网讯(万明之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开始在南昌县某工厂焊接车间从事kuka机器人电路安装工作。同年9月,被告人董某由被告人王某介绍来该工厂工作。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董某多次盗窃该工厂kuka示教器共计39台(价值人民币2402007元),其中被告人王某邀集被告人董某参与盗窃2次,盗得kuka示教器9台(价值人民币571217元)。事后,被告人王某联系卖家将盗窃的示教器出售,共获利164500元,分给被告人董某21500元。

  被告人王某将上述盗窃的示教器中的一部分分三次卖给被告人黄某,被告人黄某在明知上述示教器来路不正、可能系盗窃赃物,仍予以收购,并将其收购的21台kuka示教器(价值人民币1353771元)通过闲鱼平台全部售出,从中获利65500元。

  案发后,涉案的39台kuka示教器已被公安机关追回36台并发还给了被害单位。审理中,被告人王某退缴了违法所得143000元,被告人董某退缴了违法所得21500元,被告人黄某退缴了违法所得655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价值2402007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董某参与盗窃其中价值571217元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明知系赃物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审理中,三被告人均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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