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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中院宣判一贩卖毒品案 主犯获刑十年

2021-07-13 16:34作者:罗一坤

  中国法院网讯(郑景上 范茜凌)日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某、李某等5人贩卖毒品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对徐某、李某等人定罪及量刑,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5日开始,徐某伙同王某、李某、康某、林某共同贩卖毒品。其中,徐某单独或伙同下线实施贩卖毒品20次,共计26.34克;李某贩卖毒品12次,共计6.65克;林某贩卖冰毒1次,贩卖毒品数量14.17克;王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贩卖毒品冰毒6次,贩卖毒品数量6.65克;康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贩卖毒品3次,贩卖毒品数量2.1克。

  案发后,5人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林某处扣押查获白色颗粒状晶体七小袋(重0.15克)、红色药片状物体十一粒(重1.02克)等,经鉴定,该白色颗粒状晶体和红色药片状物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份。

  经统计,徐某贩卖毒品违法所得13700元,李某贩卖毒品违法所得10450元,王某贩卖毒品违法所得3050元,康某贩卖毒品违法所得850元。2020年8月4日,公安机关扣押林某退出的违法所得款15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李某、林某、王某、康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李某系毒品犯罪再犯、累犯,应从重处罚。徐某、王某均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评判,判处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康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元。

  一审宣判后,徐某、李某以售卖毒品是假冰毒为由,康某以家庭困难为由,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近日,经三明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徐某、李某的供述以及多名吸毒证人的证言,足以证实徐某、李某贩卖的是冰毒。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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