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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不思悔改 男子再度诈骗获实刑

2021-07-12 11:20作者:罗一坤

  中国法院网讯(陈立烽 连云宏 杨张玉)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在缓刑考验期内冒充司法局工作人员再次实施诈骗的案件,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森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撤销黄某森前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2019年5月底,被告人黄某森从陈某云那里得知其丈夫许某杰因在网上投资平台投资,平台里面有6万元无法提取,被告人黄某森虚构其认识该平台的工作人员,可以帮助其从平台中将钱套出来,以需要陈某云、许某杰提供在平台上走流水为由,从2019年5月30日至6月1日,先后6次从陈某云、许某杰骗走人民币266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森将所骗款项退还给被害人。漳平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以黄某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20年12月18日,被害人陈某钗欲找漳平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朱某解决邻居纠纷问题时误拨电话号码至被告人黄某森处,被告人黄某森便自称系“朱某”,谎称可以帮被害人陈某钗解决邻里纠纷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钗人民币5000元。2020年12月19日,被告人黄某森又假借他人的银行贷款到期要还款为由,欲向被害人陈某钗借款20000元未果。

  被害人陈某钗发现被骗,于2020年12月19日向漳平市公安局报案。2020年12月19日,被告人黄某森自动到漳平市公安局菁城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2月19日,被告人黄某森归还诈骗款5000元给被害人陈某钗,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黄某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森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森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本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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