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帮人致摔”被判无责意义非常
小金助人致小静伤残被判无责,无论于理于法,尤其是对于儿童的法制意识培养,无疑都是难得的生动一课。
男孩小金和女孩小静是同班同学。2018年10月26日,课间休息时间,二人在楼梯间玩耍,小静从楼梯间60厘米窗台处攀爬至高1.2米拐角处,面朝外,脚站拐角两边,动作危险。小金担心小静会掉下来,便上前抱住她的小腿帮助她下来。没想到因自身力量支撑不住,反而导致小静斜摔下来,造成十级伤残。
在小静受伤住院之后,小金一家不仅忙前忙后予以照顾,还为小静垫付医药费1万元。但由于小静家无力承担后续治疗康复费用,还是将小金一家和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小金一家承担医疗费用。
法院认为,小静是在课间休息期间自行进行具有非常危险性的动作,小金出于对同学的关爱,好心帮助而造成小静受伤,小静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已能够意识并认知到其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因此造成自身受到伤害,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其相应损失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小金友好帮助小静时致其受伤并非故意,行为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为此,法院不但裁决小金一家无需承担小静的全部费用,小静的费用由其家庭和学校共同承担,还必须退还小金父母先前垫付的治疗费用1万元。
法院的这项裁决非同寻常的意义在于,它肯定了小金是在看到同学处于危险境况下,出于好心和对同学的关爱去帮助小静,只是由于自己体力不支导致小静意外摔伤。关爱和帮助他人,也是包括学校在内全社会所广为提倡的道德品格。法院为此认定小金不应承担责任确实很有道理。
尽管“助人免责”尚未在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中呈现,但在很多地方法规以及民事司法案件实践中,均有所呈现且已经形成共识。深圳市早在2013年即出台《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被誉为“好人免责法”。很显然,“好人免责”不仅适用于成人,也理所当然地涵盖未成年人甚至少年儿童。尽管我们不鼓励少年儿童去见义勇为,但从小培养孩子这方面的优秀品格,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关爱和帮助同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法院判决小金无需担责的另一意义在于,他不仅让未成年人乃至儿童看到法律的阳光与公正,更切身感受到“好人免责”的制度保障。小金只是10岁的小学生,如果因为自己乐于助人造成同学受伤,让父母为此承担数万元的治疗费用,这不仅会给小金幼小的心灵蒙上阴影,更会对学校和老师的品德教育课产生怀疑,甚至会从此对国家法律失去信任。孩子是祖国的未来,道德和法律意识更需要从娃娃抓起。因此,小金助人致小静伤残被判无责,无论于理于法,还是对于儿童的法制意识培养,都是难得的生动一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