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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六人获刑

2021-06-24 09:34作者:魏悦

  办理银行卡和U盾后借给他人,之后又使用其帮助他人转移非法资金,转移金额高达1.2亿余元,并从中获取收益。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张某彬等六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000元至3000元不等。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其余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2020年9月起,黄某帆(另案处理)作为组织者,创建了“万豪”跑分平台工作室,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帮助。黄某帆租用广州市南沙区某小区内的一处住宅作为工作室,邀被告人张某彬、郑某涵和董某深加入该工作室。被告人李某俊、张某浩和黄某斌也经人介绍到该工作室,提供个人银行卡并操作银行卡支付结算活动。

  张某彬、郑某涵、董某深、李某俊、张某浩、黄某斌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多张银行卡和U盾并出借给黄某帆,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该工作室的日常工作就是为“客户”提供资金转移帮助,并按一定比例收取佣金获利。由“客户”将非法所得的资金转账到该跑分平台绑定的张某彬、郑某涵、董某深、李某俊、张某浩、黄某斌及从他人处收集到的银行卡上,各被告人通过该跑分平台,将资金汇总、拆分并转移到不同银行账户中,以隐匿资金来源,形成资金混同,从而将犯罪所得的资金洗白,为上游犯罪分子提供资金转移帮助。

  经审计,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彬等六人所提供的银行卡资金流入总额合计128387288.83元,资金流出总额合计128014113.76元。期间,张某彬等六人通过领取工资,分别非法获利5000余元至12000余元不等,合计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彬等六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本案各被告人的银行卡在三个多月的时间内进出金额达1000余万元至3000余万元不等,总金额高达1.2亿余元,社会危害性大。由于各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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