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06-24 09:33作者:魏悦
近日,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张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查,张某在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用自己的姓名办理了4套卡(银行卡、手机卡、U盾),并转卖他人,获利4000元。同时多次收购、倒卖银行卡、手机卡、U盾共计13套,从中获利3000余元,部分卡被公安机关扣押,未及时获利。
张某到案后供述,另案处理的包某、董某在购买其银行卡时曾告知张某可以通过隐匿邮寄的方式进行交易,并承诺给予张某回扣。以上种种迹象表明,张某在明知这些卡将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积极实施收购、倒卖银行卡的行为。
后经公安机关核查,张某所售卖的卡中,部分银行卡收入结算金额为2022356元,支出结算金额2021612.6元。其中张某名下建设银行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金额为101407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系自首,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7000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