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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南太湖法院巡回审判一起生态环境保护案

2021-05-25 16:59作者:魏悦

  中国法院网讯“经过这次教训,以后再也不敢抓野生石蛙了,要保护生态环境,犯了错就要承担责任……”5月20日,浙江省湖州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在案发地安吉小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巡回审判,对一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拉开了该院5月22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系列活动的序幕。

  该案由南太湖法院院长闵海峰担任审判长,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旭出庭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职责。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当地村民等3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19年4月起,吴某林伙同仙某忠,利用仙某忠在浙江安吉小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某单位工作的便利,先后四次进入该自然保护区,非法猎捕野生棘胸蛙共计85只。此外,2019年7月,吴某刚先后两次在安吉县章村镇长潭村的小沟里,捕捉野生棘胸蛙17只,后出售给吴某林。吴某林明知吴某刚捕获的是野生棘胸蛙,仍将野生棘胸蛙收购并出售。

  法院当庭判处被告吴某林、仙某忠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00元,被告吴某林、吴某刚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700元。同时判令三被告就其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在浙江省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该院已于2020年6月22日依法判决吴某林、仙某忠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的刑罚;于2020年8月17日判决吴某刚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本案中三被告所猎捕的棘胸蛙,俗称‘石蛙’,属于国家‘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范畴。非法猎捕‘三有动物’,其行为不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也触犯了法律。希望广大群众以本案为戒,树立法治意识,改变不良习惯,爱护动物,保护环境,敬畏自然,拒捕拒食野生动物。若以身试法,则必受严惩。”南太湖法院院长闵海峰表示。

  庭后,南太湖法院生态保护志愿者现场开展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保护法治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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