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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点赞

2020-04-24 09:05作者:姜明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和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就此作出专门决定。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一件非常有意义的大事,对于我们这些法律人来说,更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我为此点赞

  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不仅表明了我们对宪法地位及其功能、作用的全新认识,而且表明了我们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念和决心。国家治理现代化最主要的内容和最根本的特征就是国家治理法治化,而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最根本和最关键的要素就是依宪治国。因为宪法不是一般的法,宪法与一般法律相比,规定的是国体、政体、国家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构的相互关系等与国家治理最密切相关的事项,调整的是与国家治理最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因此,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法治国。

  有人认为,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只是一种形式,依宪治国应该下力气追求依宪治国的内容,追求实质,而不应多在形式上下功夫。这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具有片面性。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虽然是一种形式,但是它是追求依宪治国内容和实质,建设法治国家的一种必要形式。宪治和法治的很多制度均必须通过一定形式运作和实现,如政府官员任职发任命状的形式,法院开庭后法官入庭时,庭上全体人员起立的形式。没有这些形式,宪治、法治的严肃性和权威就无法保障和维护。我们反对形式主义,但不反对体现内容和保证内容实现的形式。否则,我们就会犯马克思讲的给小孩洗澡后将洗澡水和孩子一起倒掉的错误。

  当然,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并非我们的目的,我们的目的是推进依宪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为此,我们在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的同时,必须采取切切实实的行动,扎实推进依宪治国。在当下,可以和应该采取的行动有三:

  其一,培养全体国民的宪法观念,特别是培养各级领导干部依宪治国的理念。必须纠正当下一些国民和政府官员不把宪法视为“法”的认识误区。

  其二,健全和完善宪法实施机制,促进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宪行使公权力。立法机关要在立法草案审查、审议时即审查和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和体现宪法精神,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和实施重大行政行为时,要通过其法制机构审查和保障其决策和行为的合宪性。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国家机构及其领导遵守和执行宪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其三,健全和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要保障宪法的实施,无论是依宪立法,还是依宪执法,均必须健全和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如果对宪法没有权威的解释,人们在实践中就会各行其是,宪法就不可能得到正确的实施,就会损害宪法的权威。我国现行宪法对宪法解释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下的问题是宪法解释的程序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从而制度难以有效运作。宪法解释的程序机制包括宪法解释案的提起(提起人、提起条件等)、受理(受理机构、受理时限、对不受理的异议、救济等)、审议(审议方式、时限等)、作出解释决定(决定形式和决定作出的表决方式等)和公布解释决定(公布的方式、载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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