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强拆行为输官司的背后
2020-04-24 08:56作者:李仙正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居民王素琴今天收到了路桥区法院送达的行政判决书,法院确认被告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她家房屋的行为违法。(2014年11月28日《人民网》)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规范征地拆迁行为,遵循“先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后征地”、“先安置后拆迁”程序,明令禁止实施行政强拆,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强拆的权限。但从新闻中得知,螺洋街道办事处作为路桥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却以当地“重点工程”征地拆迁的需要为由,在既没有与被拆迁户达成协议,又没有对被拆迁户给予任何安置补偿,更没有向法院申请强拆的情况下,仅凭权力“绕道行政”,直接强行拆除被拆迁户的合法房屋,还在庭审中津津有词,辩说实施的行政强拆“有手续”,行为“有理”。难道街道连自己都不知道是否具有直接对合法建筑的强拆权,或者强拆被拆迁户的合法房屋有无法律依据吗?
长期以来,街道不仅受扭曲的“政绩观”驱使,个别干部以为凡只要给“重点工程”长脸,不管三七廿一,好征不好征的土地先征了再说,可拆不可拆的合法建筑先拆了再说,即便是出了问题,也由上面层层顶着,这样很容易使权力膨胀,甚至以权代法,胡作非为,蛮悍践踏了公民的住宅权、财权和人权;而且街道被“土地财政”捆绑,明明非公益性工程或商业利益说是公共利益需要,而“少批多征”、“低征高拍”,却成了“公权创收”的惯用伎俩。有官方出示的资料显示,报道中的所谓“重点工程”,其批文征地面积159亩,但实际征地是259.6亩,其中37亩土地,早已以约100万元/亩的底价进行转让拍卖了,而支付给当地村民的征地价却是6.1万元/亩……
从街道层面看,无论地域差距,还是配备领导干部级别高低,表面上街道都不属于一级政府,而是地方被“城市化”后基层政府的派出机关,显然具有行政诉讼主体和行政行为实体资格,更应坚定法律至上的信仰,群众利益至上的信念,自觉遵守依法行政的法治和道德“底线”,法律没有授权而自作主张实施的行政行为即违法。退一步讲,如果街道直接实施强拆行为,必然承担因乱行政、不作为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按情节轻重和内部立案条件,包括追究领导干部和责任人的“罪责”或“问责”。
事实上,在街道强拆输官司的背后,说穿了是权力作怪。一面是权大于法,明目张胆地绕过申请法院裁决,直接实施行政强拆,导致拆迁程序到拆迁实体的不公正;一面是公权与私权的对立,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与群众利益的博弈,严重违背了“井水不犯河水”的行政常识。而街道强拆输了官司,不仅仅暴露出“拆”掉的是政府公信力,“拆”掉的是民心,“拆”掉的是法律,更暴露出一些领导干部惯于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拍屁股走人,留下一屁股烂账,最后官照当照升,不负任何责任,甚至由集体负责变成了“集体不负责”。
当前,四中全会明确了“依宪执政,依法治国”的主题,强力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任务。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把“政府不得干预法院受理12种民告官案”的立法精神写进条文,对保障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今,欣闻路桥区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向街道强拆行为敲响了丧钟,输定了官司,这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接地气”,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治阳光的温暖。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规范征地拆迁行为,遵循“先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后征地”、“先安置后拆迁”程序,明令禁止实施行政强拆,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强拆的权限。但从新闻中得知,螺洋街道办事处作为路桥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却以当地“重点工程”征地拆迁的需要为由,在既没有与被拆迁户达成协议,又没有对被拆迁户给予任何安置补偿,更没有向法院申请强拆的情况下,仅凭权力“绕道行政”,直接强行拆除被拆迁户的合法房屋,还在庭审中津津有词,辩说实施的行政强拆“有手续”,行为“有理”。难道街道连自己都不知道是否具有直接对合法建筑的强拆权,或者强拆被拆迁户的合法房屋有无法律依据吗?
长期以来,街道不仅受扭曲的“政绩观”驱使,个别干部以为凡只要给“重点工程”长脸,不管三七廿一,好征不好征的土地先征了再说,可拆不可拆的合法建筑先拆了再说,即便是出了问题,也由上面层层顶着,这样很容易使权力膨胀,甚至以权代法,胡作非为,蛮悍践踏了公民的住宅权、财权和人权;而且街道被“土地财政”捆绑,明明非公益性工程或商业利益说是公共利益需要,而“少批多征”、“低征高拍”,却成了“公权创收”的惯用伎俩。有官方出示的资料显示,报道中的所谓“重点工程”,其批文征地面积159亩,但实际征地是259.6亩,其中37亩土地,早已以约100万元/亩的底价进行转让拍卖了,而支付给当地村民的征地价却是6.1万元/亩……
从街道层面看,无论地域差距,还是配备领导干部级别高低,表面上街道都不属于一级政府,而是地方被“城市化”后基层政府的派出机关,显然具有行政诉讼主体和行政行为实体资格,更应坚定法律至上的信仰,群众利益至上的信念,自觉遵守依法行政的法治和道德“底线”,法律没有授权而自作主张实施的行政行为即违法。退一步讲,如果街道直接实施强拆行为,必然承担因乱行政、不作为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按情节轻重和内部立案条件,包括追究领导干部和责任人的“罪责”或“问责”。
事实上,在街道强拆输官司的背后,说穿了是权力作怪。一面是权大于法,明目张胆地绕过申请法院裁决,直接实施行政强拆,导致拆迁程序到拆迁实体的不公正;一面是公权与私权的对立,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与群众利益的博弈,严重违背了“井水不犯河水”的行政常识。而街道强拆输了官司,不仅仅暴露出“拆”掉的是政府公信力,“拆”掉的是民心,“拆”掉的是法律,更暴露出一些领导干部惯于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拍屁股走人,留下一屁股烂账,最后官照当照升,不负任何责任,甚至由集体负责变成了“集体不负责”。
当前,四中全会明确了“依宪执政,依法治国”的主题,强力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任务。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把“政府不得干预法院受理12种民告官案”的立法精神写进条文,对保障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今,欣闻路桥区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向街道强拆行为敲响了丧钟,输定了官司,这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接地气”,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治阳光的温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