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必须充分考虑可操作性
2020-04-24 08:40作者:王源冰
2014年5月31日是第27个世界无烟日,作为第一部禁止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部分室外区域吸烟的全国性法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于11月24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回顾16年前,深圳出台的全国第一个地方性控烟法规,实施后十多年期间竟没有开过一张罚单。在深圳遭遇第一个“吃螃蟹”的尴尬后,各地控烟条例也一度成为摆设,被群众戏称“纸老虎”。此次全国性立法能否避免重蹈地方条例覆辙,能否具备强而有力的可操作性及严格明确的执法模式,备受公众关注。
一部法律制定得好不好,质量高不高,要靠实践来检验,要看这部法律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权益,其前提是这部法律能为社会所遵守和执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的可操作性如何,是一个社会法治成熟程度的重要指标。
控烟条例拟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管,对没有明确监管部门的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管。个人违反规定在禁烟场所吸烟的,可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然而,我们想知道,这些行政部门采取什么具体方式监管?能否做到全面时时监管?罚款由谁来罚?取证方式和证据采信如何规定?对拒交罚款者如何处理?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立法必须充分考虑可操作性。立法机构在体例上应重视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才能避免立法成为一纸空文的尴尬境地。笔者认为在立法时应遵循“三少三多原则”,少一些原则性、宏观性的规定,多一些具体的规定;少一些提倡性、宣传性的规定,多一些刚性规定;少一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多一些程序规定。只有如此,立法的可操作性才能更强,才能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律制定得细,可操作性强,公权和私权的界限就会清晰,人治的因素就会少一些,法治的因素就会多一些,我们共同期待一部成熟的、可操作性强的控烟条例。
(作者单位: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
回顾16年前,深圳出台的全国第一个地方性控烟法规,实施后十多年期间竟没有开过一张罚单。在深圳遭遇第一个“吃螃蟹”的尴尬后,各地控烟条例也一度成为摆设,被群众戏称“纸老虎”。此次全国性立法能否避免重蹈地方条例覆辙,能否具备强而有力的可操作性及严格明确的执法模式,备受公众关注。
一部法律制定得好不好,质量高不高,要靠实践来检验,要看这部法律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权益,其前提是这部法律能为社会所遵守和执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的可操作性如何,是一个社会法治成熟程度的重要指标。
控烟条例拟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管,对没有明确监管部门的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管。个人违反规定在禁烟场所吸烟的,可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然而,我们想知道,这些行政部门采取什么具体方式监管?能否做到全面时时监管?罚款由谁来罚?取证方式和证据采信如何规定?对拒交罚款者如何处理?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立法必须充分考虑可操作性。立法机构在体例上应重视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才能避免立法成为一纸空文的尴尬境地。笔者认为在立法时应遵循“三少三多原则”,少一些原则性、宏观性的规定,多一些具体的规定;少一些提倡性、宣传性的规定,多一些刚性规定;少一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多一些程序规定。只有如此,立法的可操作性才能更强,才能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律制定得细,可操作性强,公权和私权的界限就会清晰,人治的因素就会少一些,法治的因素就会多一些,我们共同期待一部成熟的、可操作性强的控烟条例。
(作者单位: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