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发生口角将人打伤 获刑十个月
2021-04-29 15:22作者:王娜
中国法院网讯(周建霞)近日,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胡某某表示不上诉,自愿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彭水县一餐馆,与被害人喻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打架,胡某某用拳头将喻某某鼻子打伤。经鉴定,喻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5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彭水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彭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