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琅琊3被告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领刑
2021-04-29 10:06作者:罗一坤
非法获取大量中小学生个人信息,出售给教育培训机构用于电话营销招生。近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同时,判令三名被告人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发现他人留下的一个硬盘里有数十万条学生信息,于是和被告人邓某合谋出售学生信息,获取非法利益。从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邓某、黄某、李某将其非法获取或购买的27万余条中小学生个人信息,销售给教育培训机构用于电话营销招生,从中获利22.48万元。在审理查明的9起犯罪事实中,邓某参与8起犯罪事实,获利14.28万元;黄某参与3起犯罪事实,获利4.2万元;李某参与1起犯罪事实,获利4万元。
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邓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6万元,黄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4.2万元,李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黄某、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被告人邓某、黄某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属情节严重。法院结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及各自退赃等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刑事判决。
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众多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传播,威胁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承担删除非法储存的所有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法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