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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买公民个人信息,14名被告人被判刑

2021-04-27 15:55作者:罗一坤

  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对朱某等14名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三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到21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系安徽省合肥市杭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跟中国移动安徽移动公司有业务合作,朱某可以通过内网登录“中国移动安徽移动4A登录门户”,查询公民个人信息。为此,朱某利用工作机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2020年6月至8月份期间,朱某通过“雷电”和“Telepram”软件向被告人颜某等人,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达20万条以上,并从中获利达人民币21万元。

  2020年5月至8月24日,被告人郭某、欧阳某、高某、朱某等人,先后租赁江西省吉安市两个工作室,各自通过网络以购买、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又各自通过“雷电”和“Telepram”软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各被告人相互之间有交换公民个人信息。期间,被告人郭某教被告人颜某等人如何使用“雷电”和“Telepram”软件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颜某等人提供了软件及3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收取人民币2500元,颜某又将获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他人。

  经查明,被告人郭某、欧阳某、高某、朱某、颜某等人分别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达7万条、6万条、5万条、20万条、100万条以上,分别获利达人民币5万元、7万元、4万元、2万元、7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朱某、颜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提供、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朱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郭某等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十四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已退赃或追回犯罪所得,遂决定对十四位被告人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

  最终,永嘉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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