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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应受严格保护

2021-04-10 10:47作者:丁晓东

  杭州中院二审判决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对郭兵不发生效力,野生动物世界应当删除郭兵的面部特征信息和指纹识别信息,是合理正当的判决。

  本案服务合同履行方式涉及指纹和人脸信息的收集、使用,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引起重视和受到保护。生物识别信息因其不可更改性和直接识别性等特点,其使用关系到人身、财产的核心利益,相比于一般的个人信息,更应该被谨慎对待。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关于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判决,正是体现了这种谨慎与重视。

  在信息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公民在日常民事行为中常常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本案中,野生动物世界准备将为办理年卡而收集的郭兵的照片用于入园人脸识别,这一使用行为超过了之前收集的目的,违反了目的限制原则。因此,二审法院判决删除郭兵的面部特征信息和指纹识别信息,是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判决,体现了法院严格适用现行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决心和能力,表现了重视生物识别信息等个人信息的态度。

  我国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人格权编)确立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是从公私法混合的角度对个人信息进行全方位保护。

  本案判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启示。在缔结合同需要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尤其是生物识别信息的时候,个人信息处理者要谨慎对待。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遵守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等原则,个人要知晓并保护自己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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