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财物用于生活开销 男子被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2021-03-22 11:25作者:罗一坤
中国法院网讯(万明之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12月,被告人高某伙同其女友胡某英(另案处理)先后两次在南昌县莲塘镇某住宅小区胡某英妹妹胡某园的家里,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91.57元,所获赃款被两人用于生活开销。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高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该协议尚未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91.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与同案犯共同盗窃近亲属财物,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