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预警预付式消费 深圳标准值得借鉴
近日,上海、湖南、杭州、广州、深圳等地纷纷召开新闻部发会或公布2020消费侵权案例为消费乱象预警,其中,“预付式消费”模式成为热点。
当似乎一切可以预付式消费的时候,预付式消费帮助经营者提前回笼资金、快速扩大经营,为消费者带来便利和优惠的同时,也暴露超经营能力发卡、无照经营发卡、“霸王条款”、跑路等问题。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往往不提供正式文本以及相关合法票据,预付费又未存入独立账户接受有效监管,有的当事人只有一张实体会员卡,卡片表面记载内容极度匮乏,无法体现双方关于各自权利与义务的约定,这些都导致消费者在打官司时有理说不清。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布的《2020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报告》指出,涉及家政、健身、教育培训等预付费类消费纠纷显著增加,办卡等预付式消费已成为投诉顽疾。尤其是,个别培训机构在明知出现重大风险且难以恢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仍然持续宣传、招生、收取高额费用,涉嫌合同诈骗。
对此,深圳等地出台“付款后的7天内未消费无理由退费”政策,也有地方建立消费者预付金第三方保管等办法,相关专家和两会代表委员也都纷纷支招,但这些办法仍处于碎片化状态,在一定阶段可能起到较好效果,但随着时间推进,可能就形成递减效应。因为现行法律和部门规章还无法有效解决其中的一些问题,我国对预付费市场的监管还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也没有明确的强制措施和罚则,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问题后也因为没有执法权而无法采取相应措施,陷入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了”的尴尬境地。
比如,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对预付卡消费做了相关规定;2012年商务部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服务以及资金管理做了明确规定。但前者由于条款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高;后者规制的对象范围仅为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不包括健身、教育、房产租赁企业和数量庞大的个体工商户。
因此,从根本上说,还需要完善立法来根治预付式消费乱象。此前,上海、北京、江苏、浙江等地均采用地方立法形式来补足法律短板。像《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北京市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行为指引》等地方法规,都为治理预付式消费提供了法律支撑。
在此基础上,如何更好地让法律之手规范市场之手,离不开商家的自觉自律。3月11日,深圳市消委会、深圳市品质消费研究院针对“预付式消费安全”问题,举办了专题研讨会。会上,深圳市健身协会、餐饮商会、美容行业协会等13大行业协会联合阿里、美团、乐信等企业宣布,将共同制定国内首个《预付式消费安全》团体标准。团体标准将从预付式消费流程规范(商家资质、合同要求、费用退还、法律责任等)、新技术使用(区块链等)、数字化新消费业态探索等层面出台详细规范,预计将于今年上半年完成并发布。有了这样标准,治理预付式消费乱象必然事半功倍,也为国家立法先行探索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