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赫山区法院判决一起合同诈骗案
中国法院网讯(皮宣文 吴文琰)无业人员卜新龙等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玩“空手套白狼”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该4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卜新龙先后五次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史会杨、王广宇、刘鹏辉,通过签订租车合同共租赁5台汽车后,伪造车主身份证等资料,将车辆以质押借款的形式骗取财物,用于赌博。
其中,被告人卜新龙的涉案金额为555200元,被告人史会杨的涉案金额为480200元,被告人王广宇的涉案金额为413600元,被告人刘鹏辉的涉案金额为305600元。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卜新龙指使被告人王广宇在赫山区天池租车公司租了一台车牌为湘H1AK11的奔驰小车。后卜新龙伪造了一张该车车主黄某的身份证照片,并安排被告人王广宇、刘鹏辉二人将车开到长沙。经史会杨联系好寄卖行后,由王广宇冒充该车车主黄某,刘鹏辉则在旁边配合,以该车向周某某质押借款80000元。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222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卜新龙、王广宇被报案人黄某、李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史会杨、刘鹏辉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涉案车辆已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其中一台雪佛兰迈锐宝小车,由被告人刘鹏辉出资30000元从长沙市崔某某处赎回后,返还给了被害人,其余4台涉案车辆由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了被害人。车辆质押所借款项,均由被告人卜新龙、王广宇家属返还给出借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卜新龙、王广宇、史会杨、刘鹏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卜新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史会杨、王广宇、刘鹏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史会杨、刘鹏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卜新龙、王广宇家属返还了车辆质押所借款项,被告人刘鹏辉出资赎回雪佛兰迈锐宝小车并返还被害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鹏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据此,赫山区法院以被告人卜新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以被告人史会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以被告人王广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被告人刘鹏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