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正文

盗窃被发现为逃离打伤他人 获刑八年三个月

2021-03-12 15:15作者:魏悦

  中国法院网讯(宋泓峰 蓝棋炜)盗窃被发现后为逃离打伤他人,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郑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据悉,2020年2月23日1时许,被告人郑某在沙县某小区,徒手攀爬进入被害人林某家中盗窃,盗走被害人林某黑色钱包中的现金600元。当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徒手攀爬进入被害人黄某家中盗窃时,被黄某夫妇发现,被告人郑某随即逃离现场,未盗得财物。3月11日0时许,被告人郑某徒手攀爬进入被害人叶某、连某夫妇家中,盗得一个棕色女式手提包,包内有现金1542.4元、黄金项链、戒指及手镯等财物。被告人郑某在取出部分赃物装入裤子口袋后,即被二被害人发现并抱住。被告人郑某为挣脱以便逃离现场,当场与被害人叶某、连某夫妇进行对抗,并咬伤被害人连某手指、抓伤被害人叶某颈部等。尔后,被告人郑某被制服,并退出赃物,后乘被害人欲报警不备,以要跳楼相威胁,从阳台攀爬而下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叶某、连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认定,被盗黄金饰品共价值14470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三起盗窃,盗窃他人财物可计价值16012.4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实施第一起、第二起盗窃,盗窃他人财物600元,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最近关注

热点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