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管住“强制捐款”的手
2020-04-24 05:57作者:潘铎印
最近,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高中的老师们收到学校通知,称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学校将开展募捐活动,每位教职工至少捐款100元,上不封顶。据报道,这个强制募捐的根据是百色教育基金会发起的《奖教助教基金募捐倡议书》。
我国慈善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同时,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显然,法律不但不允许强制捐款,还规定了对强制捐款的处理措施。
捐款是一种自行自愿的行为,是一种发自内心的真实意愿表达,是否捐赠、捐赠多少都应该由捐赠者自己决定。而强制捐赠将这种自愿行为变成“被迫行善”,不仅会降低公众对捐赠的热情,而且还可能对捐赠者造成经济负担。就此,相关地方和有关部门有必要对强制捐款的行为进行监督监察,按照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纪执法,严肃整治强制捐款的违法行为。
完善法律管住强制捐款的手。公职人员的工资是其劳动所得,应该由其自由支配,以强制或表面自愿的行政命令支配他人的财产显然不合理。这种设定最低标准的捐款,表面上说起来冠冕堂皇,但实则是道德绑架和权力滥用。在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只有“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规定,但对于违反者却没有相应的罚则。由此,亟须完善修订强制捐款罚则,强化违法违规代价,增强法治震慑力,杜绝强制捐款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