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缺陷
2020-04-24 04:28作者:赵增强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活动,是在执法责任充分分解、落实到岗到人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全面考查,以检验其是否全面、正确地行使了执法职权和法定义务,所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应分为对行政执法单位的考核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两个部分。然而,近年来各地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市民、纪检监督员和媒体代表评议执法部门的做法渐成惯例,有的地方还会当场公布评议分数、名次。笔者认为,当场排定名次的做法,客观性、公平性和科学性均存在缺陷,不完全符合群众路线要求。
首先,评议代表的“民意”来源不稳定。政府的服务对象是全体人民,执法工作应使广大人民满意而不仅仅是让评议代表满意。且评议代表多数不是由群众推选而是活动主办者按比例从相应群体中抽取的,也没有规定代表必须通过何种渠道征求、表达群众意见。由于个人精力和经历限制,代表不可能全面接触所有参评部门,虽然设有“不了解(不计分)”选项,也难免有代表凭主观印象或道听途说给较少接触或从未打过交道的部门打分。企业、业户代表既是执法部门的服务对象,又是管理相对人,如何保证其意见充分体现群众意志而不是行业或小团体利益,更需要严密的程序设计。
其次,各执法部门不具备充分可比性。比如同属公安部门的出入境管理和交警机构,各自工作程序、标准、时限、服务对象的整体素质、社会地位及数量规模均有明显差异。一味追求“共性”而忽视“个性”,容易使形式上的公平掩盖实质的不公平。
再次,对“利益本位”防范不足。多数地方将评议意见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几个等次,扣分却没有具体参照标准,甚至不需提供理由及事实依据,无法排除少数代表因个人好恶给出有违公共利益的意见。
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社会公共秩序,“热情服务”不能脱离“严格执法”这一前提,更不能简单把“服务型政府”与“服务性行业”画上等号,进而照搬“服务业”的做法,让管理相对人直接评价执法绩效。这样因违法行为受到监管、处罚的相对人,就有底气与执法部门讨价还价,执法机构难免投鼠忌器甚至放任自流。
(作者单位: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首先,评议代表的“民意”来源不稳定。政府的服务对象是全体人民,执法工作应使广大人民满意而不仅仅是让评议代表满意。且评议代表多数不是由群众推选而是活动主办者按比例从相应群体中抽取的,也没有规定代表必须通过何种渠道征求、表达群众意见。由于个人精力和经历限制,代表不可能全面接触所有参评部门,虽然设有“不了解(不计分)”选项,也难免有代表凭主观印象或道听途说给较少接触或从未打过交道的部门打分。企业、业户代表既是执法部门的服务对象,又是管理相对人,如何保证其意见充分体现群众意志而不是行业或小团体利益,更需要严密的程序设计。
其次,各执法部门不具备充分可比性。比如同属公安部门的出入境管理和交警机构,各自工作程序、标准、时限、服务对象的整体素质、社会地位及数量规模均有明显差异。一味追求“共性”而忽视“个性”,容易使形式上的公平掩盖实质的不公平。
再次,对“利益本位”防范不足。多数地方将评议意见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几个等次,扣分却没有具体参照标准,甚至不需提供理由及事实依据,无法排除少数代表因个人好恶给出有违公共利益的意见。
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社会公共秩序,“热情服务”不能脱离“严格执法”这一前提,更不能简单把“服务型政府”与“服务性行业”画上等号,进而照搬“服务业”的做法,让管理相对人直接评价执法绩效。这样因违法行为受到监管、处罚的相对人,就有底气与执法部门讨价还价,执法机构难免投鼠忌器甚至放任自流。
(作者单位: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