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售麻黄碱 湖南株洲8名被告人分获刑罚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8名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兰某、王某商定,由兰某、王某共同出资,王某甲提供技术,组织人员利用麻黄草生产麻黄碱。
同年8月底,王某甲、兰某租赁了被告人刘某的私有房作为生产麻黄碱的地点,并付给刘某半年的租金2.4万元。9月中旬,王某甲、兰某二人找到安徽省的燕某、蒋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购买了麻黄草原料,之后又在郴州市及株洲市购买了相关设备和化学配剂等,并请刘某帮助改造厂房水电、召集本地工人等。11月初,王某甲等人开始组织进行麻黄碱的生产。在生产期间,刘某明知王某甲等人进行非法活动,仍以为其提供污水池处理生产废水的名义向王某甲等人索要费用2万元。另以帮助其调和与周边居民矛盾为由,向王某甲等人索要费用1万元。至12月20日,王某甲等人生产出草酸麻黄碱约15公斤,并进行售卖。后因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生产暂停。今年4月1日开始,王某甲、兰某等人继续生产麻黄碱。在此过程中,王某甲、兰某多次将生产进度和出现的问题告知了被告人王某。
4月7日凌晨,王某甲等人生产麻黄碱的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王某甲、兰某、刘某等均于当天在现场被抓获,王某于4月8日在福建被抓获。
到案后,王某甲、兰某、王某、刘某等8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均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理过程中,刘某的家属代为退缴非法所得5.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兰某等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组织其他被告人非法生产、买卖麻黄草、麻黄碱等制毒物品;被告人刘某明知租客从事非法生产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和帮助,上述人员均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法院遂依法判处王某甲、王某、兰某、刘某等8人有期徒刑八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5000元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