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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未标明基本信息的预包装食品的法律责任——魏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2020-12-09 17:00作者:王娜

  【裁判要点】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未标明出产者的名称、地点等根基信息,消费者依据食品安详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划定,请求食品销售者包袱处罚性抵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扼要案情】

  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肆售卖食品。魏某在该店肆一次性购置了风干牛肉20袋,总共耗费1000元。魏某收货后拆封10袋风干牛肉用以食用。但其所购置的风干牛肉包装标签上未标明该商品的出产者名称、地点等根基信息。魏某遂以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未标明出产者名称、地点等根基信息为由,请求该公司返还价款并付出价款十倍的抵偿金。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认为,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可能建造在包装质料、容器中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详法》第六十七条划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该当有标签。标签该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出产日期;(二)身分可能配料表;(三)出产者的名称、地点、接洽方法;(四)保质期;(五)产物尺度代号;(六)贮存条件;…”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划定:“出产不切合食品安详尺度的食品可能策划明知是不切合食品安详尺度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抵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出产者可能策划者要求付出价款十倍可能损失三倍的抵偿金;增加抵偿的金额不敷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可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详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魏某的风干牛肉在包装标签上未标明该商品的出产者名称、地点等信息,违反上述法令强制性划定,属于法令克制销售的不切合食品安详尺度的产物。案涉产物的外包装袋标签上未标明该商品的出产者名称、地点等根基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凭据相关划定尽到了须要的审查义务,应认定其明知案涉产物不切合食品安详尺度却仍然销售,魏某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付出价款十倍抵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该当予以支持。故讯断某科技有限公司向魏某返还价款并付出价款十倍的抵偿金。

  【司法表明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详民事纠纷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表明(一)》

  第十一条 出产策划未标明出产者名称、地点、身分可能配料表,可能未清晰标明出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出产者可能策划者依据食品安详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划定包袱处罚性抵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令、行政礼貌、食品安详国度尺度对标签标注事项还有划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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