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口角相约斗殴 小伙被判刑一年二个月
2020-12-01 11:21作者:罗一坤
小伙因琐事发生口角相约斗殴,持砍刀砍伤他人,被判刑一年二个月。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聚众斗殴案,被告人袁某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袁某某出生于2000年11月22日。2019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和同案人吴某某(已判刑)及王某某、张某(女,未成年)等人在四海村一个餐馆吃宵夜,期间同案人陈某(已判刑)打电话给张某要来接走张某,在一旁的被告人袁某某、吴某某不肯陈某接走张某,双方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并在电话中相约在四海小学附近打架斗殴。被告人袁某某邀约崔某并回家拿了一把砍刀,吴某某打电话邀约谢某某等人过来。被告人袁某某与吴某某等人一起来到四海小学。陈某邀约十余个人带着两根钢管来到四海小学附近桥上。被告人袁某某及吴某某等人与陈某等人见面后开始斗殴,吴某某拿着被告人袁某某的砍刀朝陈某左手手肘砍了一刀,造成陈某左手受伤,后双方离开打架现场。经鉴定,陈某的伤情为轻微伤。2019年9月7日,被告人袁某某赔偿了陈某的损失,已取得谅解。2020年6月6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萍乡中院审理认为,袁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且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共同犯罪中,袁某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袁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但鉴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与同案人量刑平衡等情况,对袁某某不宜适用缓刑。综上,法院遂对袁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