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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资纠纷在施工隧道闹事伤人 男子获刑

2020-12-01 10:05作者:罗一坤

  男子工资结算问题阻拦施工车辆,要挟工地老板出面解决工资纠纷问题,后与施工工地管理人员发生冲突并将其打伤。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某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6月14日,在三明市三元区某隧道施工工地,被告人刘某因工资结算问题,关闭隧道配电箱的电闸,并将停放在隧道口附近的装载机开到隧道洞口堵住隧道阻拦施工车辆进出,以此要挟工地老板出面解决工资纠纷问题。隧道施工工地管理人员即被害人付某等人为保障隧道正常施工便将被告人刘某关掉的电闸合上,进行供电。被告人刘某见电闸被合上后,欲将被合上的电闸重新关闭。被害人付某和周某等人遂上前阻拦被告人刘某,继而双方发生拉扯。期间,被告人刘某从隧道工地上随手捡起一根空心钢管,并用该钢管殴打被害人付某头部、腰部等部位。后被告人刘某逃离现场,被害人付某当即被工友送至医院救治。2020年7月14日,经公安机关鉴定,被害人付某“左侧额骨骨折”、“左侧第3、4前肋肋骨骨折”,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付某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主动赔偿被害人付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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