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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匿拒不支付工人工资 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2020-11-24 16:16作者:魏悦

  中王法院网讯(张帆)日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付出劳动酬金案,被告人张某以逃匿的方法拒不付出工人劳动酬金,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4年11月至2016年,张某在承包某饭馆改革项目工程期间,雇佣翟某、林某、娄某等三十余名工人,在该工程务工并由其直接发放人为。张某在该工程落成后,连续付出上述工人人为共计人民币930973.22元,并书写理睬书,理睬在2017年3月31日前付出剩余工人人为人民币45393.5元。

  2017年4月10日起,翟某、林某、娄某等等工人连续向有关部分反应,张某拖欠工人人为并无法接洽。2017年11月1日,三元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分责令张某付出其所欠的工人人为,之后又连续通过电话、短信及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书通告等方法,通知张某到三元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付出其拖欠的工人人为,但张某均未定时付出,且分开了三明市。

  2018年10月19日,张某在厦门北动车站被抓获到案。案发后,张某付出剩余拖欠农夫工人为人民币45393.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拖欠工人人为,经当局有关部分责令付出后仍不付出,后以逃匿的要领逃避付出,金额共计人民币4539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组成拒不付出劳动酬金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身的罪行,是率直,可以从轻惩罚。被告人张某在一审宣判前已付出劳动者的劳动酬金,可以从轻惩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身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时酌情予以从宽惩罚。

  据此,按照被告人张某的犯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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