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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餐饮酒后无证驾驶被判拘役四个月

2020-11-19 15:34作者:王娜

  中国法院网讯(赵珮珮 李红艳)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8月19日晚,邓某与刘某在青云谱区某餐厅吃饭,期间邓某有饮酒行为,酒后邓某无证驾驶客车准备回家。20日1时50分许,邓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南昌市抚河中路司马庙立交桥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吹气检测结果为197mg/100ml。随后,民警将邓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邓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5.82mg/100ml。

  2020年9月7日,邓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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