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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威胁执行工作人员案

2020-11-17 10:33作者:于子平

  巴某诉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作出讯断,讯断高某于讯断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巴某推行30000元欠款。讯断生效后,高某未推行生效讯断,巴某向敦煌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高某推行上述讯断,高某仍未推行。在执行进程中,被执行人高某立场霸道,声称本身系“某上亿项目副总司理”,又言“是该亮出真正的身份给你们法院看看”等威胁的言语,执行法官好言相劝,解释法令划定,并脱期一周时间让其主动推行,高某仍未推行,而且立场越发嚣张,扬言“要把执行人员收拾一顿”,致使执行事情受阻。

  处理惩罚功效

  敦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高某威胁执行事恋人员,并阻碍执行、抗拒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之划定,该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对被执行人高某拘留十五日的抉择。拘留后第二天,高某的亲属代为缴纳了全部执行款,并代高某向该院执行人员对面致歉,后申请法院对高某提前清除拘留法子。办案法官上报该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后,该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认为,掩护法官人身安详,保障法官职业尊严是担保司法权威的前提,高某阻碍执行、拒绝执行,言语威胁执行人员,立场霸道嚣张,性质恶劣,理应予以惩戒,因此依法不予提前清除拘留。

  典范意义

  司法是公正公理的最后一道防地,建树法治中国、树立法治权威,需要全社会配合尽力。尊重和推行法院裁判是当事人的义务,任何试图搬弄司法权威、威胁司法人员人身安详的行为,均应依法受到惩处。本案中,被执行人高某威胁、阻碍执行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得罪了法令划定,理应受到法令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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