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诉共同盗窃者承担事故赔偿被驳回
未成年人任某驾驶配合偷窃的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3名同学,因操纵不妥撞上停靠在对向车道的重型货车,致本身伤残。任某认为,摩托车是配合偷窃的,其他配合偷窃人应该包袱损害抵偿责任,遂将其他配合偷窃人诉至法院,主张民事抵偿责任。日前,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属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灵活车交通变乱责任纠纷案,依法驳回任某的诉讼请求。任某不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讯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任某以及徐某、张某、朱某、廖某均为某镇中学在校学生。2019年1月16日放学后,任某喊徐某、张某一起去偷车。在校门口,遇见了朱某、廖某,任某说有摩托车送他们回家,朱某、廖某就和任某等人一起到了中学劈面的住民楼外。任某和徐某、张某一起进入该住民楼巷子里偷车,刚巧碰着了张某的妈妈。张某被妈妈叫回了家。任某和徐某短暂分开后又折返,将巷子里一辆无牌未上户的摩托车盗走。
当天21时,任某驾驶盗来的摩托车搭载徐某、廖某、朱某,因操纵不妥撞上对向车道上的一辆重型货车,任某、徐某、廖某受伤住院。阶梯交通变乱认定书认定任某在本次变乱中包袱全部责任。
任某认为,其同徐某、张某等一起偷窃摩托车,组成配合偷窃,配合偷窃人应对被盗车辆闯祸所造成的损失包袱抵偿责任。遂将徐某、廖某、朱某、张某及其法定署理人等告上法庭,要求包袱当某75%的抵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任某固然因该次交通变乱蒙受了相应损失,但其偷取他人摩托车的行为,具有犯科性,不受法令掩护。被盗摩托车由原告任某驾驶支配,任某是该车的实际运行支配人,在驾驶该车的进程中操纵不妥激发交通变乱,其该当包袱此次变乱责任。法院遂驳回了任某的诉讼请求。
任某不平讯断提起上诉。重庆四中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划定:“偷窃、抢劫可能抢夺的灵活车产生交通变乱造成损害的,由偷窃人、抢劫人可能抢夺人包袱抵偿责任。”本案中,任某伙同他人偷窃车辆,并自行驾驶被偷窃车辆产生交通变乱,造成自身损害,其责任完全在于本身,且任某系损害的终局责任包袱人,故造成任某本身的损害应由其自行包袱。任某本质上属于实施违法行为的逃离行为,又因本身的过失产生交通变乱,造本钱身损害,其不享有权利主体好处的正当性,也不享有请求其他民事主体为必然行为或不为必然行为的权利,其损害不属于法令划定的正当好处的掩护范畴,也违反了守法原则,不切合公序良俗原则。据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