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务工人员盗窃工地螺纹钢废料出售均获拘役
中王法院网讯(刘万春) 克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偷窃案,李某等四被告人均被一审法院别离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夏某、谢某、谭某四人系岳阳市某工程建树有限公司工人,在宜春的某修建工地上认真做电焊扎钢筋等事情。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夏某、谢某、谭某等四人在工棚里谈天时,谢某提议从工地上偷点钢筋去卖,四人一拍即合。当晚,李某和谢某驾驶着李某的汽车,夏某和谭某驾驶着谭某的汽车,四人驾驶汽车一前一厥后到公司位于袁州区渥江镇的某工地,偷窃螺纹钢废物。偷窃到手后,四人一起驱车前往袁州区柏木乡一废品收购站,将所偷窃的2030斤的螺纹钢废物以1900元的价值卖给了收废品的周某,后四人将赃款等分。
2020年3月底,被告人李某、夏某又想去偷点螺纹钢废物去卖,二人将工地上的703斤螺纹钢废物搬至李某车上,李某驾驶汽车送夏某回工地宿舍,李某一人驾驶汽车到周某的废品收购店,将偷窃来的703斤螺纹钢废物以700元价值卖给周某。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夏某、谢某、谭某等四人又磋商一起去偷点螺纹钢废物去卖,晚上20时许,夏某、谢某、谭某三人来到曾经偷窃过的工地,偷了些螺纹钢后,以为太少了点,又磋商去公司另一个位于某加油站劈面的工地再偷一点,夏某、谭某就驾驶着谭某的汽车前往该工地,谢某其时因为牙痛没有去,夏某和谭顺全偷窃完成后与李某接洽,李某驾驶本身的汽车在工地宿舍接到谢某,四人驾驶两辆汽车来到周某的废品收购店,将偷窃来的1670斤螺纹钢废物,以1670元的价值卖给了周某,四人将赃款等分。经判断,三次偷窃的螺纹钢共2201.5公斤,代价人民币4403元。案发后,四被告人抵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体谅。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四被告人以犯科占有为目标,配合偷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组成偷窃罪。系配合犯法。鉴于被告人李某、夏某、谢某、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法事实,抵偿了被害人并取得其体谅,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惩罚。按照四被告人的犯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讯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