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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电信诈骗团伙转移资产 男子获刑八个月

2020-11-03 09:56作者:刘泽

  中国法院网讯(刘易)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银行卡、支付宝收款码等方式,为电信诈骗团伙提供收款、套现等服务,从中抽取手续费非法营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本人或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和银行卡,帮助犯罪嫌疑人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被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交纳罚金,认罪认罚。法庭在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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