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入户偷窃他人财物被判拘役并惩罚金
2020-10-26 14:36作者:于子平
克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偷窃案,法院讯断被告人刘某犯偷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0年7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铁路二村16栋2单位101室,采纳溜门方法进入房内,盗得被害人王某钱包内的人民币681元。
2020年7月8日11时,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某银行旁一住民楼一楼被抓获,并就地在其身上查获被盗赃款681元。其对本身的犯法事实招供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曾于2019年6月25日因偷窃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偷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罪名创立。鉴于被告人具有率直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讯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