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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 公司法定代表人获刑三年

2020-10-23 10:47作者:王娜

  中王法院网讯(张慧文 沈泽晨)在没有真实货品生意业务的环境下,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应缴税款。10月15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薛某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告单元滁州市志同衣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惩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单元滁州市昊瀚衣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惩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对追缴的涉案税款648537.84元由公安构造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妹是案涉两家衣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12年至2014年,薛某妹为抵扣两公司应缴的税款,到达少缴税款的目标,在无真实货品生意业务的环境下,从其他公司共购置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共3814928.06元,税额共648537.84元,价税共4463465.9元,并已经全部抵扣税款。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妹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法事实。被告单元已向公安构造退清涉案的抵扣税款648537.8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妹及案涉两家衣饰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公诉构造的指控创立。被告人薛某妹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本身罪行,系自首,并愿意接管惩罚,对其从轻惩罚。努力退清全部税款,酌情从轻惩罚,遂依法作出上述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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