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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摩托车产生变乱致人亡 男人获刑并抵偿

2020-10-22 16:42作者:王娜

  中王法院网讯(刘万春)克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闯祸案,被告人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3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付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楠木乡楠木村一弯阶梯段时,与同偏向走路的行人高某产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高某受伤并经医院急救无效灭亡的重大交通变乱。变乱产生后,被告人付某坐120抢救车送高某前往医院急救,达到医院后,拨打110报警。

  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了阶梯交通变乱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付某夜间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容易产生危险的弯阶梯段行驶,未低落行驶速度,与对历来车会车时,未实时发明阶梯上的行人,与其产生碰撞,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变乱的直接原因,负此次变乱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高某不负此次变乱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付某同被害人高某家眷就民事抵偿部门已告竣协议,已抵偿被害人高某家眷人民币130000元,并取得其体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夜间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容易产生危险的弯阶梯段行驶,未低落行驶速度,与对历来车会车时,未实时发明阶梯上的行人与其产生碰撞,产生重大交通变乱,致一人灭亡,且负变乱全部责任,其行为组成交通闯祸罪。鉴于变乱产生后,被告人付某能随抢救车送高某前往医院急救,并能在达到医院后,主动拨打110报警自首,可依法从轻惩罚。被告人付某也已抵偿被害人高某家眷人民币130000元,并取得其体谅,酌情可从轻惩罚。按照被告人付某的犯法事实、犯法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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