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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衡宇漏水为由拒交物业费 法院讯断缴纳

2020-10-22 11:10作者:王娜

  中王法院网讯(魏长根 谢晓敏)克日,江西省南昌青云谱某小区业主以衡宇漏水为由拒交8年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诉至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讯断业主孙某向该物业公司付出2012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物业处事费7150.6元,驳回该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07年3月7日,青云谱区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项目物业打点条约,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打点处事,物业处事期限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业主大会创立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打点公司签订的物业处事条约生效时止;物业处事费价值为小高层1.0元/㎡/月,多层居住户0.65元/㎡/月,业主过时交纳物业处事费的,用度由该物业公司按季向业主收取,物业公司可以从过时之日起逐日加收应缴用度的千分之三滞纳金。

  2016年1月、2018年2月及2020年2月,该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打点处事条约,条约中对物业处事内容、处事费收费尺度及过时违约金的约定,与物业打点条约一致。

  孙某于2007年8月27日向某投资公司购房,修建面积为108.92平方米,系多层居住户。入住后,孙某以衡宇屋顶漏水恒久得不到维修办理、物业处事不到位为由,从2012年1月至2020年5月,欠缴共计101个月的物业处事费7150.6元,原告通过上门张贴物业费催缴单方法向被告催收后,被告仍未缴纳物业费,原告遂提告状讼。

  另查明,被告孙某居住的小区衡宇房顶漏水问题,孙某通知原告维修,但一直未办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青云谱某投资公司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打点条约,系两边的真实意思暗示,且未违反我王法令、礼貌的强制性划定,该条约正当有效;青云谱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该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打点处事条约》,亦正当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处事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表明》第一条划定:“建树单元依法与物业处事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处事条约,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处事企业签订的物业处事条约,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孙某作为该小区的业主,该当凭据该条约中约定的物业处事费收费尺度,向原告付出物业处事费。被告辩称的衡宇房顶漏水问题,为衡宇修建质量问题导致,原告亦在协调申请维修基金举办维修,被告孙某所举证据尚无法证明自2012年1月起至2020年5月期间,原告提供的物业处事质量不及格,且到达足以认定原告未推行物业处事条约主要义务的严重水平。

  如原告对小区的物业处事确有不到位之处,被告应本身或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努力相同,并提出整改发起,如因物业公司的物业处事原因致其人身财物受损,其可另行诉讼主张权利,而非以拒交物业费的方法拒不推行条约义务。故被告孙某应向原告该物业公司付出2012年1月起至2020年5月物业处事费7150.6元。原告该物业公司主张违约金2803元,固然物业处事条约对违约金有约定,但被告衡宇楼顶漏水,原告收到维修申请后未予实时协调相关部分维修,其提供的物业处事存在瑕疵,法院对该物业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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