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与行人产生碰撞 驾车逃逸获刑
2020-10-21 09:35作者:王娜
中王法院网讯(刘万春)克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闯祸案,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2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沿宜春市三阳大道行驶,与行人潘某产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潘某受伤经医院急救无效灭亡的阶梯交通变乱。变乱产生后,周某驾车逃逸,后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的阶梯交通变乱认定书认定,周某夜间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在阶梯上行驶,未实时发明阶梯上行人且未实时低落行驶速度,致使车辆与行人产生碰撞,尔后逃逸分开现场,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变乱的直接原因,应负此次变乱的全部责任。潘某不负变乱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家眷同被害人潘某家眷告竣了民事抵偿协议,抵偿了被害人潘某家眷人民币61000元,被害人潘某家眷出具了体谅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夜间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在阶梯上行驶,未实时发明阶梯上行人且未实时低落行驶速度,致使车辆与行人产生碰撞,致人灭亡,且在阶梯交通变乱产生后,驾驶车辆逃逸分开现场,其违法行为应负变乱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组成交通闯祸罪,并属于交通闯祸后逃逸。鉴于被告人周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其家眷已抵偿被害人潘某家眷人民币61000元,被害人潘某家眷也出具了体谅书,可酌情从轻惩罚。按照被告人周某的犯法事实、犯法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讯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