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终审宣判一起60人涉黑案
克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肖长生、肖飞等60人涉黑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肖长生等29人的上诉,维持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讯断。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自上世纪90年月开始,被告人肖长生通过贷款、乞贷筹集资金的方法,先后在宁夏汝箕沟大峰矿区域承包煤场、煤矿、灭火工程,并先后投资创立以其为焦点,聚积被告人肖飞、王平等人的宁夏长生实业有限公司、宁夏旺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家属式企业。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肖长生、肖飞先后组织人员在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红梁后山坑底、大峰选煤楼等多地盗采国度煤炭资源、偷窃国有矿区煤炭,数量达13.6万余吨,代价达9211万余元,给国度矿藏资源、国有煤矿造成了难以补充的损失,造成了出格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长生、肖飞以家属成员为基本,以“长生实业”公司为依托,通过实施一系列有组织或为组织好处而细密共同的违法犯法勾当,形成了以肖长生、肖飞为组织、率领者,主干成员不变,层级理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肖长生、肖飞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率领者,该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法行为认真。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肖长生犯组织、率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偷窃罪、犯科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充公小我私家全部工业;以被告人肖飞犯组织、率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偷窃罪、犯科采矿罪、贿赂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充公小我私家全部工业;其余58名被告人别离判处十九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肖长生等人提出上诉。宁夏高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治罪精确,量刑适当,合用法令正确,审判措施正当,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