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债扩校应受到严格限制
2020-04-24 00:30作者:舒锐
江苏省邳州市的一些高中教师反映,他们已经有一年多没有正常领过工资,并不是财政拖欠工资,而是工资卡被法院冻结了,他们甚至还会收到法院发来的传票。据记者调查,当地不少学校为追求星级,找老师作担保,举债扩建校区,或者向私人借高息贷款,直至资金链断裂,陷入困境。(京华时报2月2日)
法律对教育设施有着特殊保护,担保法和物权权均规定,“学校的教育设施”不能作为债务抵押,立法初衷在于如果允许以教育设施作抵押,一旦债务还不上,就需要对教育设施以折价、拍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这样一来,不仅学校办学目的难以实现,严重的还可能造成学生失学,影响社会安定。
其实,对于教师也该如此,如果允许教师为学校的债务做担保,当学校还不上钱,教师就将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成为债务承担者,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进而影响教学。遗憾的是,目前而言,只有一些地方以政策形式确定了类似精神,如去年6月份,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学校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向教职工集资、借款、委托贷款。”但也并未明确提出禁止学校要求教师为之提供担保。
就本事件而言,在担保法上,只有老师们能够证明受到了债权人威胁或是受到学校欺诈、胁迫且债权人明知,才能免责,这条路显然难以走通。而从合同法角度,若是担保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将被视为无效。可是,现行法并没有相关强制性规定。事实上,对于学生而言,老师和教育设施同样重要,有必要在法律上给予教师特殊保护,在教师法上明令禁止教师为学校债务作担保,而这本身也是教师作为劳动者应有的权利。
实际上,类似事件在当地频现,本质上还是由于当地学校领导为了政绩与一己私利大搞举债扩校,炮制了大量烂尾工程、形象工程,让学校承担了繁重债务,把教师也拉下了水,而最终这些债务更将徒增地方政府负担。
在义务教育的必要资金和设施难有保障的背景下,一些校长、老师为了让孩子们能够有学可上,抛开私利、借钱建校,演绎了不少可歌可泣的感人事迹。可是,这些年来,国家和各地方逐渐加强了各类教育的保障力度,可以说,公立学校借钱搞建设,已经失去了紧迫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不同形式的举债扩校不仅不应得到支持,更应得到法律与政策的禁止与严格限制。
近年来,国务院曾多次下发文件规定,“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贫困地区“严禁举债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和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但这些禁令通常仅就贫困地区或义务教育而言,并未给出普适的全国性政策,更毋庸谈形成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性文件。多数“举债扩校”还停留在一事一议阶段,这就给了某些领导打政策擦边球,权力寻租的空间。
可见,从长远着眼,必须将“举债扩校”严格化、法治化,对国家已经提供足够财务支持的义务教育学校禁止其举债扩校;而对于一些确有改善教学必要的其他类型学校,也须给出特准情形、程序及必要限制,严格纳入当地长期财政预算,制定还款方案。堵住制度漏洞,才能给师生以权利保障。
法律对教育设施有着特殊保护,担保法和物权权均规定,“学校的教育设施”不能作为债务抵押,立法初衷在于如果允许以教育设施作抵押,一旦债务还不上,就需要对教育设施以折价、拍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这样一来,不仅学校办学目的难以实现,严重的还可能造成学生失学,影响社会安定。
其实,对于教师也该如此,如果允许教师为学校的债务做担保,当学校还不上钱,教师就将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成为债务承担者,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进而影响教学。遗憾的是,目前而言,只有一些地方以政策形式确定了类似精神,如去年6月份,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学校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向教职工集资、借款、委托贷款。”但也并未明确提出禁止学校要求教师为之提供担保。
就本事件而言,在担保法上,只有老师们能够证明受到了债权人威胁或是受到学校欺诈、胁迫且债权人明知,才能免责,这条路显然难以走通。而从合同法角度,若是担保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将被视为无效。可是,现行法并没有相关强制性规定。事实上,对于学生而言,老师和教育设施同样重要,有必要在法律上给予教师特殊保护,在教师法上明令禁止教师为学校债务作担保,而这本身也是教师作为劳动者应有的权利。
实际上,类似事件在当地频现,本质上还是由于当地学校领导为了政绩与一己私利大搞举债扩校,炮制了大量烂尾工程、形象工程,让学校承担了繁重债务,把教师也拉下了水,而最终这些债务更将徒增地方政府负担。
在义务教育的必要资金和设施难有保障的背景下,一些校长、老师为了让孩子们能够有学可上,抛开私利、借钱建校,演绎了不少可歌可泣的感人事迹。可是,这些年来,国家和各地方逐渐加强了各类教育的保障力度,可以说,公立学校借钱搞建设,已经失去了紧迫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不同形式的举债扩校不仅不应得到支持,更应得到法律与政策的禁止与严格限制。
近年来,国务院曾多次下发文件规定,“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贫困地区“严禁举债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和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但这些禁令通常仅就贫困地区或义务教育而言,并未给出普适的全国性政策,更毋庸谈形成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性文件。多数“举债扩校”还停留在一事一议阶段,这就给了某些领导打政策擦边球,权力寻租的空间。
可见,从长远着眼,必须将“举债扩校”严格化、法治化,对国家已经提供足够财务支持的义务教育学校禁止其举债扩校;而对于一些确有改善教学必要的其他类型学校,也须给出特准情形、程序及必要限制,严格纳入当地长期财政预算,制定还款方案。堵住制度漏洞,才能给师生以权利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