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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国人大和处所各级人大选举法的修改抉择

2020-10-19 11:50作者:法律读库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抉择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集会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集会会议抉择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事情,僵持中国共产党的率领,僵持充实发扬民主,僵持严格依法服务。”

  二、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高出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高出四百五十名;人口不敷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可是,代表总名额不得高出一百六十名;人口不敷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三、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照前款划定从头确定代表名额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该当在三十日内将从头确定代表名额的环境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四、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度事恋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该当由监察构造给以政务处分可能由地址构造、单元给以处分。”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本抉择从头确定。

  本抉择自2020年10月1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按照本抉择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解,从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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