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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抉择

2020-10-19 11:49作者:法律读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抉择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集会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集会会议抉择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利用国徽,加强国民的国度见识,弘扬爱国主义精力,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焦点代价观,按照宪法,拟定本法。”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机构该当悬挂国徽: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各级人民当局;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

  “(五)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六)各级人民查看院和专门人民查看院;

  “(七)交际部;

  “(八)国度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交际接表机构;

  “(九)中央人民当局驻香港出格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当局驻澳门出格行政区有关机构。”

  删去第二款。

  三、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礼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集会会议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宪法宣誓场合”。

  四、将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度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

  第三项修改为:“(三)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当局、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查看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查看院”。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本法第六条划定的机构该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利用国徽图案。

  “网站利用的国徽图案尺度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当局网上宣布。”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国度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查看院查看长以职务名义对外利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标示疆土线的界桩、界碑和标示领海基点方位的符号碑以及其他用于显示国度主权的符号物可以利用国徽图案。

  “中国人民银行刊行的法定钱币可以利用国徽图案。”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下列证件、证照可以利用国徽图案:

  “(一)国度构造事恋人员的事情证件、法律证件等;

  “(二)国度构造揭晓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核准证书、资格证书、权利证书等;

  “(三)住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法定进出境证件。

  “国度构造和武装气力的徽章可以将国徽图案作为焦点图案。

  “国民在庄重的场所可以佩带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感情。”

  九、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

  “(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贸易告白;

  “(二)日常用品、日常糊口的摆设部署”。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国徽应看成为爱国主义教诲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该当教诲学生相识国徽的汗青和精力内在。

  “新闻媒体该当努力宣传国徽常识,引导国民和组织正确利用国徽及其图案。”

  十一、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需要悬挂非通用标准国徽的,该当凭据通用标准成比例适当放大可能缩小,并与利用目标、地址修建物、周边情况相适应。”

  十二、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畴内国徽打点有关事情。处所各级人民当局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徽打点有关事情。

  “各级人民当局市场监视打点部分对国徽的建造和销售实施监视打点。

  “县级人民当局确定的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的悬挂、利用和收回实施监视打点。”

  本抉择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按照本抉择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解,从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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