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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民工人为逃匿 男人被判拘役五个月

2020-10-16 14:49作者:王娜

  中王法院网讯(刘万春)克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付出劳动酬金案,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惩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林某代表株洲品尚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品尚居公司)与江西建工都市建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西建工)签订工程劳务条约承接宜春市欢迎中心3号楼、6号楼装修工程(包工不包料)。从此,被告人林某将6号楼装修工程给被害人徐某组织施工,品尚居公司现场认真人梁某又将3号楼装修工程给被害人段某组织施工。被害人徐某、段某二人别离于同年7月4日、7月1日组织20余名工人出场施工。

  2018年7月24日,江西建工将施工队人为14.5万元转给品尚居公司,但被告人林某和梁某收到该款后即挪作他用一直未付出给民工,且随即外逃。

  2018年11月5日,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人林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纠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内付出相关劳动酬金,但被告人林某仍拒不付出也拒不到宜春处理惩罚问题。

  2018年12月29日,公安民警前往湖南省株洲市将被告人林某抓获归案。2019年1月5日,被告人林某归案后付出了拖欠的民工人为14.5万元,并取得体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逃匿要领逃避付出20余名劳动者的劳动酬金10万元以上,数额较大,经劳动行政部分责令付出后仍不付出劳动者酬金,其行为组成拒不付出劳动酬金罪。公诉构造指控的罪名创立。鉴于被告人林某能如实供述本身的罪行,并在案发后付出了被害人人为、取得了体谅,对其依法可从轻惩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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