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正文

工人下班走高速路被撞 法院讯断取消工伤认定

2020-10-15 10:34作者:罗一坤

  工人从工地下班后为抄近路走高速路被车撞伤,人社局认定属工伤被法院讯断取消。克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

  2017年6月9日,重庆某修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周某从工地下班回家,本来的蹊径因建筑高速公路而被占用,为制止绕行,他就近走上了绕城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一辆小汽车与周某相撞,造成他全身多处骨折,肺部、脾脏挫伤以及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

  重庆市交通行政法律总队高速公路第一大队作出《阶梯交通变乱认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阶梯交通安详法》第67条显示,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因此该大队依法鉴定周某在此次交通变乱中有过失,包袱此次交通变乱的次要责任。

  随后,周某依据该大队的交通变乱认定责任书,向企业地址地江津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质料。江津区人社局经观测予以认定周某为工伤,由重庆某修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包袱工伤主体责任。后者不平,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告状讼,请求取消该《工伤认定抉择书》。

  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下班途中进入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走,违反法令的克制性划定,同时不具备公道性,不属于“公道蹊径”,故其受伤不切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划定的景象,遂讯断取消江津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抉择书》。

  周某不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五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理措施正当,合用法令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在判后答疑中表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划定,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有5个要件:受伤害者为职工;是在上班或下班途中受到伤害;受到交通变乱伤害;受到都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变乱伤害;非本人主要责任。这5个要件构成“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整体。

  “公道蹊径是第二个要件中的要素。”重庆市向道状师事务所状师李应德向记者表明,“上下班途中”要件可解读为三个要素,一是目标要素,职工必需以上下班为目标,二是时间要素,即必需是在职工上下班的公道时间内,三是空间要素,即必需是职工在上下班的公道空间蹊径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阶梯交通安详法》相关划定,高速公路为行人克制行走路段,从法令角度看,高速公路不存在人行阶梯,不能作为行人行走的阶梯领略。”李应德说,周某进入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走,不切合“公道蹊径”这一鉴定要件,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近关注

热点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