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偷窃变抢劫 三人别离获刑并惩罚金
中王法院网讯(王中杰 姜艳艳)克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偷窃、抢劫案,以抢劫罪、偷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惩罚金一万二千元;以抢劫罪别离判处被告人张某、康某有期徒刑七年、四年,并惩罚金一万元、八千元。
张某、许某、康某三人熟识交好。2019年春节期间,康某和张某两人都因打赌输了不少钱财,遂与许某相聚在一起商议赚快钱的“商机”。康某提议去工地偷窃的想法获得各人一致支持。三人当机立断、展开动作,平摊出资购置一辆二手SUV车、手套、铰剪等东西,白日踩点,晚上作案,所“赚”钱财扣除日常开销及加油用度后再次等分至每人。
三人从南京驾车至滁州市,趁着黑夜从靠路边围栏的洞口处潜入某工地楼内,用铰剪将每层的电缆线剪断,顺利窃得150米电缆线,在合资将电缆线搬运上车的操纵进程中,却不想被正在此处巡视鱼塘的的陈某发明。康某立即从车内拿出三人之前放在车内的刀子,以此威胁、恫吓陈某不要多管闲事,陈某因畏惧便分开现场并将此事奉告该工地的保安。三人将电缆线盗走驾车而去。经依法判断:被盗电缆代价24795元。
2018年-2019年间,三人不绝来回滁州、南京两地,四处“顺手牵羊”。2018年,许某在南京市某安放房工地,窃得电缆线10米,电缆代价3097元。2019年,张某、许某、康某三人在南京市某工地,窃得扣件100余个,代价330元,同年6月份,又驾车至来安县某工地,窃得扣件200余个,代价660元。
南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许某、康某以犯科占有为目标,在偷窃进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就地持刀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均已组成抢劫罪,且系配合犯法;被告人许某以犯科占有为目标,多次偷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组成偷窃罪。被告人许某一人犯数罪,且被告人张某、许某系累犯,依法该当从重惩罚。被告人康某协助抓获同案犯,系建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法事实,自愿如实供述本身的罪行,认可指控的犯法事实,愿意接管惩罚,努力退赃,并得到被害人体谅。遂依法作出上述讯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