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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股东未定时付出股权转让价款 公司不消担责

2020-10-12 16:55作者:魏悦

  中王法院网讯(陈祥玲)克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依法讯断被告李某清偿原告王某股权转让款163500元。

  2017年头,王某与李某、案外人罗某、张某配合投资创立公司。2018年10月10日,因股东间策划理念纷歧致,王某选择退出公司,将在公司的股权都转让给李某,李某理睬在2018年12月底前,将股权转让价款258500元付清。

  到期后,李某没有定期付款,后经王某多次追讨,李某出具书面借单,并再次约定在2020年1月15日前偿付。

  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仅还款95000元,余欠163500元股权价款一直没有付出。因被告李某系现公司独一股东,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公司一并对股权价款包袱给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王某与李某就公司股权转让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条约相对方是王某和李某,李某就股权转让价款的给付,已出具欠据予以确认,并约定了详细的给付期间。到期后,李某未定期偿付,该当包袱继承付出并付出过时付款期间利钱的违约责任。公司不是股权转让条约的相对方,王某要求该公司包袱股权价款的给付义务,没有法令依据,遂依法作出上述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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