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购500台测温仪1台都没到货!法院这样判
2020-10-10 15:55作者:王娜
中王法院网讯(邓磊)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体温枪等防疫产物成为抢手货,刘某在付款十余万元订购防疫产物后,却未曾想对方竟然无法交货,还玩起了失踪。克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涉疫情交易条约纠纷案件,依法讯断被辞职还原告剩余货款64500元。
2020年3月,正是新冠肺炎疫情发作之际,疫情防控的相关物资需求量急速上升。原告刘某与被告黄冈某公司于3月2日通过互联网签订销售条约,约定:原告方在被告公司处购置非打仗式红外热成像测温仪,数量500台,总价155000元。3月3日交付,被告公司以顺丰物流发货运输,如2020年3月3日货发不出,则被告黄冈某公司向原告方当即退款,并付出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条约签订后,原告刘某向被告方指定银行账户转账货款155000元。从此,刘某多次接洽被告公司认真人,但对方以各类来由拖延时间不予发货。经刘某多次催收,被告公司退回货款90500元,之后,被告公司认真人便不再复书息,亦无法与公司举办协商相同。无奈之下,刘某提告状讼,要求被告公司退还货款并赔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黄冈某公司签订了交易条约,约定了交易货品的品名、数量、价值、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要素,条约两边应严格推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刘某作为买方,在签订条约时即如约付出了全部货款,被告黄冈某公司作为卖方,该当凭据约定的时间交付货品。其过时未交付货品,已经组成违约。从被告黄冈某公司不能交付货品,过后向原告方返还货款的行为来看,两边已经就清除条约、返还货款事宜告竣一致意见,条约该当视为已于被告方退款时协商清除。条约清除后,原告方购置货品的目标已经不能实现,故其要求被告方退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