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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海员正当权益 护航航运经济成长

2020-10-10 01:30作者:陈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海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有许多亮点,契合了从业人员的高度期望;与此同时,实践中尚有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司法表明尚未作出划定,有待继承研究和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海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以下简称《划定》)的发布,对付新冠疫情下海员权益的掩护以及航运经济的成长很是实时。司法表明从草拟到出台,历时5年有余,颠末相当多业界人士的号令、经营、发起以致剧烈争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尽力下,司法表明条文如今瓜熟蒂落。一方面,《划定》有许多亮点,契合了从业人员的高度期望;另一方面,实践中尚有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司法表明尚未作出划定,有待继承研究和类型。

  亮点之一,《划定》将海员纠纷案件的仲裁与向海事法院直诉分流,有利于海事法院将专业海事司法资源用在刀刃上,也有利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高效专业办理不具有海事性质的劳动争议。近20年来,按照海事诉讼出格措施法及其司法表明,海员劳务条约纠纷不必合用“劳动仲裁前置”之原则,凡涉海员纠纷的案件,根基上由海事法院直接管理。可是,就性质而言,并非所有的海员劳动纠纷都具有海事争议的特征。不具海事性质的涉海员劳动纠纷案件大量涌入海事法院,反而倒霉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专业解纷,从而高效维护海员权益,也造成专业的海事司法资源的挥霍。《划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将涉及海员登船、在船事情、离船遣返的争议确定由海事法院受理,实际上是将海员纠纷案件中明晰不具有海事属性的争议回归到“劳动仲裁前置”以及处所法院司法措施。这不只在我国劳动法上于法有据,并且更高效地设置了海事司法资源,有利于海员好处掩护。虽然,这一司法理念的切实贯彻,需要劳动主管部分采纳配套法子,处所仲裁和法院也要配备分明海员业务和常识的仲裁人或陪审员,以制止不具有海事专业配景的从业人员难以精确判定某个争议是否属于海事争议,从而造成当事人的诉累。

  亮点之二,《划定》第九条明晰,海员因在船期间各类酬金和用度发生的船舶优先权随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一并转移,有利于办理海员被遗弃这一航运业的“癌症”。这一内容在我国现行海商法中已有划定,但在我国海商法研究以及海事司法实践中一直都存在争议,《划定》第九条消弭了这个争议。《〈2006年海事劳工合同〉2014年批改案》,试图通过船东提供财政包管,来办理海员被遗弃的问题,可是,已产生的案例显示,这一办法结果不抱负——财政包管人会推诿被遗弃的海员的接济请求。近期尚有这样的案例,中国的外派公司辅佐被遗弃的中国海员离开逆境而发生的用度,因无船舶优先权而无法取得赔偿。从《划定》第九条可解读出,假如海员被遗弃,给海员提供辅佐并垫付相关用度的第三方,可以通过受让取得船舶优先权维护自身好处。这将为航运业中陷于最为艰巨逆境者提供制度性掩护,比《〈2006年海事劳工合同〉2014年批改案》更有利于掩护海员。

  亮点之三,《划定》第十四条针对违法功课景象下渔船海员的根基民事权益保障和海洋情况掩护之间,获得了较好的均衡。中国远洋渔船往往一出海就是几个月甚至几年,船舶大概在公海打鱼,也大概进入他国经济专属区,甚至进入渔权权属争议的水域。此时,海员不必然对海上功课违法知情。纵然明知违法,在船主的威逼利诱之下,海员也往往没有选择权。一方面,若渔船海员因此被沿岸国海警或水师认定违法甚至犯法,此景象下假如一律剥夺海员的根基民事权利,会将海员置于相当倒霉的田地。另一方面,渔船的违法功课究竟给海洋情况带来了粉碎,也给我国国际声誉造成了倒霉影响。因此,《划定》第十四条对海员因受欺骗财、受胁迫举办违法功课的劳动酬金给以掩护,对有证据表白海员自愿且明知违法功课的劳动酬金,则不予掩护,较好均衡了海员根基民事权益的保障和海洋情况的掩护。

  亮点之四,《划定》第十七条均衡了我国司法主权与涉外司法统领斗嘴之间的干系。对付具有涉外因素的海员劳务争议,该条既充实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当事人选择合用法令的权利,也限定当事人依照我国涉外民事干系法令合用法第四十三条,在劳务派出地、船舶所有人主营业地、船旗王法令这三者间选择合用的法令。这表白我国在海员劳动、劳务规模,依据相关法令干系的差异,既可合用我国的法令,对境外法令的合用也不排出。《划定》在法令合用方面浮现出的开放姿态,与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宣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处事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精力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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