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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伉俪仳离协议工业支解约定被法院取消

2020-10-02 00:08作者:魏悦

  债务人在与债权人告竣调整协议后,速与老婆协议仳离,自愿“净身出户”,债权人认为该行为损害其正当权益,遂将二人诉至法院,主张行使取消权。日前,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取消权纠纷案,依法取消了债务人在《仳离协议书》中对工业支解的约定。被告不平讯断提起上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讯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债权人丁某因债务人陈某拖欠货款不还,将陈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整,两边告竣协议,约定陈某分期付出丁某货款110余万元。但到期后陈某仍未按约推行。案件进入执行措施后,经查发明陈某早在告竣调整协议后不久便与其老婆胡某治理了仳离手续,并作了工业支解约定:两套房产、一间店面全部归女方所有,而男方除一处宅基地利用权外,还包袱伉俪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

  因调整协议未就该笔债务是否属于伉俪配合债务举办认定,现陈某名下可供执行的工业无几,胡某也并非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以推进。

  债权人丁某认为陈某和胡某仳离是假,逃躲债务是真,遂将陈某与其老婆胡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取消两被告《仳离协议书》中关于工业支解的约定。

  庭审中,被告陈某辩称,与胡某仳离并非为了逃躲债务,仅因与胡某性格不合无法继承糊谈锋协议仳离。关于两处房产及一处店面的分派问题,是其与胡某伉俪之间的协议约定,其他人无权过问干与。被告胡某辩称,与陈某协议仳离是因为性格不合,而且两边已治理了仳离手续,两处房产也已经挂号到本身名下。何况,陈某也分到了宅基地利用权,故丁某无权取消本身与陈某的仳离协议约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第七十四条划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可能无偿转让工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取消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将其应享有的份额以仳离协议书的形式无偿转让给胡某,该无偿转让行为造成了陈某偿债本领下降甚至丧失,损害了债权人丁某的正当权益,故丁某可在债权范畴老手使取消权。取消权也合用于仳离协议中对付工业不公道的约定。关于胡某答辩称陈某也分到了一处宅基地的利用权,可是该宅基地利用权较女方分得的工业代价而言明明偏小。故原汇报请取消仳离协议书中工业支解的约定,切正当令划定。法院遂依法讯断取消了陈某与胡某《仳离协议书》中对工业支解的约定。

  胡某不平讯断提起上诉,丽水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与胡某的仳离协议中工业支解行为确实造成了丁某对陈某所享有的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未能全部推行,侵害了丁某的正当权益。且在丁某与陈某告竣调整协议后,陈某便与胡某协议仳离并支解工业,该行为明明具有转移工业逃躲债务的目标。故丁某行使债权人取消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法讯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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